要想把这个问题阐述清楚,需要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实刑一年”和“判三缓三”的确切含义。
实刑一年这个比较好理解,就是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看守所和监狱里吃上一年的牢饭,由于刑期较短,一般不会获得减刑的机会,要实打实地蹲上365天的大牢。
“判三缓三”是什么意思呢?有一种说法是: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不立即执行三年刑期,等三年期满后再执行,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完全背离了缓刑设置的意义。
正确的理解是: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判了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同时为被告人设置了三年的考验期,在三年的考验期内,罪犯如果能遵纪守法,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三年的考验期满后,已经判决的三年徒刑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
综上,有期徒刑一年是实打实地坐上一年的牢,“判三缓三”是一天牢也不用坐,但前提是要经受住三年的考验期,三年内没有违法犯罪,就是彻底的自由人了。
如果你没有经受住三年的考验,三年内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重新犯罪行为,对不起,你就要被收监执行,而且不是一年,是三年。
第二、“实刑一年”和“判三缓三”的轻重比较。
“实刑一年”的代价是完全失去人身自由365天,一般情况下,这一年的时间前期是在看守所,后期是在监狱,或者一直在看守所度过一年的时光。
同样是限制人身自由,看守所和监狱又有所不同,看守所的日子更不好过,为什么呢?因为看守所主要是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地方,条件远不如监狱好,看守所的各个班房里都是“大通铺”,一般一个班房有30人左右,睡觉的时候是人挤人,人挨人,靠门的位置是公共厕所,厕所的另一侧是简易的厨架,上面摆放着塑料盆碗,每个人都有固定的位置,不可以乱摆放。一天的吃喝拉撒全部在班房里完成,里面的气味可想而知,老看守所条件更差,新建得还能好一些。监狱的条件就好得多了。(跑题了,有机会我们可以展开说一说。)
“判三缓三”的三年缓刑考验期内,并不是完全的自由人,缓刑犯罪分子要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是司法局的一个内设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在每个乡镇、社区设置一个司法所,这个司法所就是具体负责犯罪分子社区矫正工作的。
那么,缓刑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都有哪些义务呢?一般需要做到以下内容:每天要报告自己的行程轨迹,一般是微信报告即可,每个月要书写思想报告,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要向司法所请假,经过允许才能离开,不定时的要到司法所参加集体学习,参加义务劳动等。
如果缓刑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受到社矫机构两次以上的警告处罚,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将会被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此时,就触动了原来法院判决的三年刑,缓刑的犯罪分子要到监狱蹲上三年的大牢。
通过上述比较可知,你是愿意完全失去人身自由进监狱蹲上一年呢?还是愿意失去部分人身自由在社会上接受三年的考验呢?每个人的需求不同,价值观不同,选择就不同,这里没有统一的答案,你认为哪个对你有利,你就选哪个。
第三、从司法实践来看,判三缓三要比一年实刑要轻。
我不想从纯法理上来探讨这个问题,不接地气的空中楼阁没啥实际意义。但老百姓的眼光是雪亮的,有多少人哭天抹泪的不就是为了争取个缓刑结果吗?如果有100个人,把“判三缓三”与“实刑一年”摆在他的面前,得有99个人会选择前者,谁不向往自由的人生呢?
而且,人一旦被关进去,是什么都干不了了,那是在白白的浪费人生,而缓刑犯罪分子,特别是一些有作为的人,除了在行动上受到一定限制外,什么事都不耽误,该工作工作,该挣钱挣钱,该发展发展,人生还是有无限可能的。
而且,在缓刑考验期内还能违法犯罪的人,他的心得有多大啊?实践中是少之又少的,只要不是自己故意去作,基本都能顺利通过考验期。
凡事有一般,就有例外,有一种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是会被先行羁押的,这个时间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如果被告人在宣判时,已经被羁押了八九个月,若是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那么还有三四个月就能出来了,这个时候判缓刑的意义已经不大了,还不如在看守所里再呆上几个月,释放后就是彻底的自由人了,也不用再接受长达三年的社区矫正。
总之,实刑一年与“判三缓三”孰轻孰重,还是要结合具体案情做具体分析的,不可以一刀切,前提条件改变了,选择就要随之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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