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女方去世有14岁亲子18岁继子二婚老公虐待14岁亲子不让上学,做事才有饭吃,女方名下有一套房该怎么分才好?
您好!
题主的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一个是关于房产继承的问题,另外一个,是关于题主提到的“二婚老公虐待14岁亲子”的问题。
以下分别就这两方面作出说明:
假设法定继承。
题主提到“女方名下”,这个描述并不能确定此房属于女方个人、还是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以下份额分割的结论,不区分房产全部属于女方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统一用“遗产份额”表述。
原则上,女方的遗产份额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分。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了亲子、继子(继子现在18岁,推测女方再婚时继子应该未成年,视为女方与继子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继子有法定继承权)、男方(配偶)、女方的父母(若健在),以上人等,按照人头数,均分女方的遗产份额。
女方的亲子未成年,则再婚丈夫将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对其有扶养(抚养)义务,包括生活供养、教育等。因此,他的做法,已经触犯了法律——他没有权利不让孩子上学,而是必有义务要支持孩子上学。
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若再婚丈夫对女方亲子做出上述行为,可以依法通过起诉(例如,有孩子的姥姥姥爷)的方式,要求撤销男方的监护人资格;而且即便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男方依然要支付给孩子抚养费(抚养义务不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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