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请办理上述手续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2、丢失发票的消费者到销货单位取得该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到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由销货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货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销货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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