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答包含了两部分内容。一个负责人名下多家个体户,预缴阶段分别缴纳税金,汇算清缴阶段累加计算个人所得税。现实工作中,聪明的纳税人,并不会用同一个负责人注册多家个体户。
一方面,个体户不具备法人资格,其适用的是个人所得税,且个人所得税以“单位负责人”或者老板为主体计缴税金。
同一个老板名下多家个体户按月(季度)预缴个人所得税,这时候分别计缴。无论是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都没有累加的过程。
杀伤力比较大的,在汇算清缴阶段。同一个老板名下,多家个体户的收入、成本、费用等项目累加。在超额累进税率面前,税率大概率是变化的,且多数情况税率变大。因而,应纳税额(补交的税款)亦会增加。
当然,理论上个人所得税税率或能持平或能降低,累加后现实是要升高的。
同时,细心的纳税人会发现,核定征收的情况下,预缴和汇算清缴没有变化,累加不会造成税负增加。
笔者长期与小企业打交道,现实工作中鲜见一个负责人注册多家个体户去避税!
现实情况是,需要多家个体户去配合避税的,大多由不同的负责人分别注册不同的个体户。
同时,这些不同的负责人又和实际控制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当然,在选择“负责人”时,应考虑ta的实际情况,是否适合注册个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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