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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水平发展越来越高,人们的生活也越来越丰富。而在当今的社会,富有爱心的人用自己的能力帮助一些有困难的小动物,他们善待动物,这非常值得我们学习。
但是,献爱心的同时也要规范自己的行为,要遵纪守法,遵守社会规矩,这样我们才能共同建立起一个美好的家园。
而就在近日,武汉警方处罚了一批不文明养犬的人,那么什么样的行为算不文明养犬行为呢?
一、不牵狗绳出门。2021年5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里面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不论什么品种的狗狗出门必须牵狗绳,并且应按照规定带上狗牌等。
二、不打狂犬疫苗。在新闻里我们经常可以看见一些因为没有打疫苗导致狗狗伤人,并且对人体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的事件。这样既会导致被伤害的人身体出现问题,也会让狗主人意识到错误,但为时已晚,所以一定要养成狗狗年龄一到就要打疫苗的好习惯。
三、不尊重狗狗的生命。一些狗贩子为了赚钱低价收购狗狗,再将其生命利用这,无疑是对生命的践踏,同时他们还可能用狗狗的身体做一些违法的事情,这不光可耻,还触及到了法律。
四、用狗狗的生命赚钱。一些狗贩子收购狗狗后,将其转卖给毒贩。一些毒贩为了躲避警察的追查,在狗狗的身体里装各种毒品,这导致了狗狗的身体出现极大的问题,甚至有的还因此丢掉了性命。
那么不文明的狗主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第一、狗狗的主人没有看住狗狗时,造成了狗狗伤人的事件,这已经触犯到了法律,可以被判定为过失杀人罪,也就是说狗主人已经涉及到了刑事案件,要对其进行依法拘留。
第二、如果狗主人因为自己或狗狗本身与对方产生了冲突,造成故意不牵住狗狗,让其对对方进行身体上的伤害,那么这可以判定为故意伤害罪,同样也要进行依法拘留等。
第三、如果没有造成事件极为严重的情况,当地执法部门或社区工作人员会给予狗主人一定的警告,并告诫如果有下次,将会依法处理。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做到文明养犬?
一、根据法律规定,出门一定要系狗绳,保证自家狗狗以及他人的生命安全。这对自己以及他人的安全都是负责的表现。
二、当狗狗到了年龄时,一定要抓紧时间去打狂犬疫苗。可以提升狗狗身体机能健康的同时,对自己以及他人也是有一定安全保障的。
三、当我们收养了流浪狗时,我们就要做好“既然收留了它,就一定要对它负责任”的思想,无论什么时候我们都不能再一次抛弃它,这也会提升狗狗对我们的信任感。
四、绝对不能为了钱将狗狗售卖,尤其是狗贩子!他们不会善待狗狗,只会践踏它们的生命!
狗狗是人类最忠诚的朋友,无论什么时候我们都一定要用真心去善待它,当狗狗感受到我们的诚意时,它们也会用真诚的心来回报我们。朋友们,让我们一起来保护狗狗吧!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一百零六条(动物使用之禁止),禁止使用以下动物进行展示、表演、体育竞技或者其他工作:
(一)妊娠期、哺乳期的母兽,孵卵期、育雏期的鸟类,产卵期的爬行类和两栖类动物;
(二)身体患病或受伤的动物、精神萎靡不振的动物。
第一百零七条(动物虐待之禁止):
(一)禁止采用踢打、鞭抽等致动物伤害的暴力手段或者虐待的方式驱使动物表演或者竞技。
(二)禁止电击动物,但动物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紧急危害的情形除外。
(三)禁止以禁食、禁水等方式虐待动物,禁止强迫动物超越其自然能力的工作或者表演。
(四)禁止驱使动物进行可能伤害动物的表演项目。
(五)禁止以观赏或者经营为目的挑逗动物之间的互相厮杀和伤害。
(六)禁止以观赏或者经营为目的将小型动物当众投食给食肉类动物,造成对动物惊吓、恐慌、伤害和死亡。
(七)禁止以观赏、拍照为目的以伤害的方式改变动物的面貌,如拔指甲、拔牙等。
(八)禁止纵容游客、公众惊吓、伤害动物。禁止把活体动物作为靶子,纵容游客用枪支、弓箭、棍棒等捕杀、调戏、伤害动物。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范饲养),国家实行规范养犬、猫的政策。为了保护城镇区域和农村区域的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规定每户养犬、猫的最多数量。
各级人民政府在城镇范围内划定禁止或限制饲养猫、犬的区域及禁止或限制猫、犬户外活动的区域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当吸收动物保护组织代表、宠物动物所有人代表参加。
第六十五条(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城镇划定养犬、猫的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在重点管理区内的居民,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重点管理区内的机关、单位、团体或组织等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办理养犬登记。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销售、繁殖、展览烈性犬。
第六十六条(社区参与),国家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宠物动物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和调解工作,增强宠物所有人的责任心,保护和救助流浪猫、犬,兼顾未养宠物者的利益,减少社会争端。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猫管理规定事项依法制定公约,规定行为要求和违约责任,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业主应当遵守该公约。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关于宠物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但已有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涉及宠物动物的防疫、饲养、繁殖、医疗等问题。在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层面,《家犬管理条例》主要针对家犬的管理,没有涉及对家犬的保护;《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涉及宠物的进出口检疫;《动物防疫法》和《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涉及宠物的防疫防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生产管理规范》、《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的部分内容也都与宠物保护有关。在地方性行法规和政府规章层面基本以宠物犬管理条例为主。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正逐渐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饲养宠物已成为一种极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宠物是与人类联系最为密切的非人类动物,是联接人类与自然界的纽带,人们越来越深刻的意识到宠物与一般的物不同,具有的独特的自身价值。虽然我国饲养宠物的历史已久,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完整的专门针对宠物动物保护的立法。宠物饲养数量的日益增多,带来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和诉讼纠纷,给予宠物法律上的保护已成为世界立法的发展趋势。
拓展资料:宠物管理是哪个部门?
养犬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公安、畜牧、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根据该规定,养犬的管理工作确实不是公安机关一家的职责,而是由多部门各司其职协调完成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各地政府出台的宠物管理条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如果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如果可以证明损害是由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则不能承担或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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