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统称为“首席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长官和自治市分支机构的行政长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减除。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高检察官的任免,应当通知最高检察官办公室最高检察官,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州、省辖市、区、市、直辖市检察官办公室的最高检察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察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各级检察机关最高检察官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检察长对检察官的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如果是由检察官办公室发起的检察官办公室,总检察长或其任命的检察官应以检察官的身份参加法庭,协助检察官办公室并监督诉讼程序。检察长也有权作为无权表决的代表参加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会议。
检察长的职务级别:
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副国级的干部;
2.省检察院检察长为副部级干部;
3、县检察院检察长是副处级的干部。
(一)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
5、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QQ:330946442删除。